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浙江省医学会理事会党组织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确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确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七)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协作组)和申办医学期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十二款外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学会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和秘书处工作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根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议,决定相关机构副职的聘任与解聘;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学会工作,指导相关工作委员会工作。驻会副会长、会长助理协助会长负责安排和处理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配置和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指导组织秘书处落实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有关决议,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主要职责:

(一)听取秘书处工作安排和半年度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审议呈交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处理其他急需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协助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会长、驻会副会长提出学会办事机构相关重要工作建议和有关重大工作事项,提交学会办事机构会长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四)加强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挂靠单位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优化学会发展环境;

(五)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学会办事机构会长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决定,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开展相关学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可以列席学会会议。专科分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资深专家委员会,聘请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浙江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市级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延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须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用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学会办事机构日常事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驻会的相关学会负责人参加,安排和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和事务。学会办事机构会长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党的工作负责人、副秘书长、监事会负责人参加,安排和处理学会重要事项和重大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工作确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组成。

监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会会员。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但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驻会的监事会负责人可以参加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学会办事机构行政办公会议,指导学会日常工作;

(六)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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