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