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浙江省医学会自2010年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以来,每年完成鉴定案件数百例,为人民法院审判及医患双方、有关机构调解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科学的技术支撑,得到了省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为保障全省医疗损害鉴定高效进行,根据2021年《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结合委托方的鉴定需求及浙江省医学会鉴定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浙江省医学会从即日起增加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委托事项,具体如下:
1、受理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适用人民法院、医患双方等委托人);
2、参考《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的规定,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时限鉴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例;医疗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例。
公示期为2022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12日。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工作时间)以书面材料反馈至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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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