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鉴定人(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是医学鉴定最为重要的鉴定后程序。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体现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保障鉴定工作科学性、公正性,从而提高医学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要求,浙江省医学会医学鉴定出庭作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参考《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的规定,同时结合兄弟省市医学鉴定出庭作证收费标准,浙江省医学会医学鉴定出庭作证费收费标准为本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00元/人次,外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外)700元/人次;鉴定人赴外地出庭作证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
公示期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6日。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工作时间)以书面材料反馈至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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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